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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境外上市更容易

2017-12-20 来源: 中国证监会 浏览次数: 617

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第八届财新峰会上发表的讲话中重点提到,证监会将继续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其中一项主要工作,就是推进境外上市备案制度改革。

今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中投论坛2017暨“一带一路”与跨境投资CEO峰会上的演讲中,就已经提到了证监会将加大对上市公司境内外融资的支持力度。

近几年,大部分中国境内企业去海外上市都是通过小红筹模式,即中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搭建一个VIE结构注1,然后以该控股公司的名义到境外交易所去发行、上市、融资。企业本身通过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程序更为简单,时间更加可控。

然而从2015年10月起,小红筹模式已经不能用于在澳洲交易所上市,原因是澳洲证监会在2015年中对VIE结构本身、VIE结构在国际市场的应用和中国法律对该领域拟定中的修改进行了初步考察,认为外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经营实体中并不拥有股份,只是外国上市公司与中国经营实体及该实体的股东签署多份文件,以实现将该实体的经济利益传递给外国投资者。这些安排严重依赖于这些中国股东是否履行他们的合同义务。澳洲证监会对VIE结构的法律风险产生了巨大担忧,因此不再允许采VIE结构的企业赴澳上市。

从2015年10月以后,中国在澳交所挂牌的公司,均是采用通过直接合法控股国内公司的方式在澳交所上市。

今年6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将一般性服务业及一般制造业领域更多地向外资开放,这些行业内的企业也就有了资本活动的空间。然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条目仍使一些企业无法通过直接合法控股国内公司的方式在澳洲上市。中国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也各有多项涉及境外上市的商务审批、外汇管理及税收管理等单项法规和政策。

目前尚不清楚中国证监会未来实施改革的境外上市备案制改革是否要将VIE架构上市纳入监管,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备案制将会给中国企业在澳洲上市提供一个更宽松的环境。


注1:VIE结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成为境内业务实体的实际收益人和资产控制人。到目前为止,该结构是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满足监管要求的标准模式。阿里巴巴、百度、新浪、京东商城等公司都采用VIE结构。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讲话原文请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dwxcb/xtdj/201712/t20171207_328419.html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的讲话原文请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06/t20170606_317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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